《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之附件1:鉴证报告说明编写要求
- 国税发〔2007〕10号
- 鉴证业务准则
- 会计常用财会、税务资料
- 1.主表收入总额
- 2.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 3.金融企业收入
- 4.事业单位收入总额
-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
- 6.投资收益
- 7.主表扣除项目
- 8.成本费用
- 9.金融企业成本费用
- 10.事业单位支出总额
- 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
- 12.投资成本的鉴证编写要求
- 1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项
- 14.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 15.捐赠支出明细表
- 16.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 17.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 18.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 19.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 20.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 21.坏账损失明细表
- 2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 2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 2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事项
- 25.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 26.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 附件2:工作底稿
(一)本表中纳税人会计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验算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二)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以及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应在本表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中分项进行说明。
(三)对本表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应分别从“本期发生数”、“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增金额”等三个方面说明计算调整过程。
(四)依据附表填列事项的调税调整增加项目,也应从上述三个方面说明逻辑关系验算情况。
财产损失鉴证的有关事项说明,请参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