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税率 | 文件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25% | 企业所得税法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应纳税所得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处应纳税所得额。 |
20% | 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15% |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 15% |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5% |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5% |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15% | |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15% | |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 | 15% |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0% |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 | 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主席令第63号 | 2007-3-1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2007]512号 | 2007-12-6 |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厦门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
2009年按20%税率执行,
2010年按22%税率执行,
2011年按24%税率执行,
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2.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 2007年度以前(含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厦门市实行15%的特区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预缴,年度终了后4 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007年度以前(含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档次 | 税率 |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1 | 18% | 3万元(含3万元)以下 |
2 | 27% | 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
3 | 33% | 10万元以上 |
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 | 档次 | 税率 | 单位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1 | 18% | 万元 | 0.75以下 | 1.5以下 | 2.25以下 | 3以下 | |
2 | 27% | 万元 | 2.5~0.75 | 5.0~1.5 | 7.5~2.25 | 10~3 | |
3 | 33% | 万元 | 2.5以上 | 5.0以上 | 7.5以上 | 1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