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之附件1:鉴证报告说明编写要求
- 国税发〔2007〕10号
- 鉴证业务准则
- 会计常用财会、税务资料
- 1.主表收入总额
- 2.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 3.金融企业收入
- 4.事业单位收入总额
-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
- 6.投资收益
- 7.主表扣除项目
- 8.成本费用
- 9.金融企业成本费用
- 10.事业单位支出总额
- 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
- 12.投资成本的鉴证编写要求
- 1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项
- 14.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 15.捐赠支出明细表
- 16.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 17.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 18.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 19.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 20.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 21.坏账损失明细表
- 2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 2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 2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事项
- 25.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 26.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 附件2:工作底稿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说明
根据会计资料直接填报的收入总额的鉴证说明,应从以下六方面介绍业务发生情况、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
1.验证账面发生的收入总额情况,抄录有关会计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并审核逻辑关系;
2.说明收入总额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3.记录收入总额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差错;
4.验证收入事项的会计差错是否进行了全额纳税调整;
5.验算销售截止是否正确,记录提前确认收入或滞后确认收入的不正常会计业务,并说明纳税调整情况;
6.验证应收账款科目中,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收入的大额业务事项,介绍纳税调整过程,并作出结论。
(二)收入总额计算说明
1.根据账面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计算收入事项货币金额;
2.根据账面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计算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金额;
3.根据账面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取得其他收益金额;
4.取得实物收入的,应说明评估价确认情况。
(三)免税收入的鉴证说明编写要求
1.汇算清缴年度,被鉴证单位存在的免税收入事项,查证情况的分项目说明;
2.各项目免税金额的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