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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率
2011-08-23 05:31:00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  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应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费)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2010年12月31日以前征收率为 1%,2011年1月1日起征收率为2%。
 

  ◆  凡厦门市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体户等也包括在内),均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缴费人应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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