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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实施—第八节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中税协发[2011]108号
2011-12-15 18:54:00   来源:中税协   评论:0 点击:

第十七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鉴证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六条“税收优惠项目-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六条“税收优惠项目-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五)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
1.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计算确认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等汇总纳税情况;
(2)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企业,应根据有关审批文件确认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2. 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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