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之附件1:鉴证报告说明编写要求
- 国税发〔2007〕10号
- 鉴证业务准则
- 会计常用财会、税务资料
- 1.主表收入总额
- 2.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 3.金融企业收入
- 4.事业单位收入总额
-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
- 6.投资收益
- 7.主表扣除项目
- 8.成本费用
- 9.金融企业成本费用
- 10.事业单位支出总额
- 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
- 12.投资成本的鉴证编写要求
- 1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项
- 14.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 15.捐赠支出明细表
- 16.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 17.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 18.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 19.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 20.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 21.坏账损失明细表
- 2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 2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 2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事项
- 25.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 26.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 附件2:工作底稿
(一)本表中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执行鉴证的验算情况。
(二)本表中填报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并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执行鉴证的验算情况。
(三)纳税人如有根据税收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免税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填报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事项,执行鉴证情况。
(四)依据附表填列事项的调税调整减少项目,也应说明逻辑关系验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