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入种类 | 减免政策大类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577 | 契税 | 改善民生 | 救灾及重建 | 15011604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号 | 第三条第(四)款 | 芦山地震灾民房屋免征契税 | |
578 | 契税 | 改善民生 | 救灾及重建 | 15011606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 第三条第(四)款 | 鲁甸地震灾民房屋免征契税 | |
579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0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 第三条 | 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 |
580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0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 第一条第(五)项 |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 | |
581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176号 |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 ||
582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0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 第一条第(一)项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 |
583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 第六条第(二)款 |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
584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 第三条 |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 | |
585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 ||
586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 | 第十条 |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 | |
587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2号 | 第三条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 | |
588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 | 第十五条第(一)款 |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 |
589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 第六条第(三)款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四条 |
590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1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 第一条第(一)项 | 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 | |
591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1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 第四条 | 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 |
592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2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 第四条 | 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 |
593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2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 第五条 | 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 |
594 | 契税 | 改善民生 | 住房 | 1501172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 第五条 | 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 |
595 | 契税 | 促进区域发展 | 西部开发 | 150333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 | 第四条 | 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 | |
596 | 契税 | 转制升级 | 企业发展 | 150524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 第五条 | 企业改制契税优惠 | |
597 | 契税 | 转制升级 | 企业重组改制 | 150525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 第一条 | 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
598 | 契税 | 转制升级 | 企业重组改制 | 1505250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 第二条 | 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四)项 |
599 | 契税 | 转制升级 | 企业重组改制 | 1505250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 第三条 | 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7号)第一条 |
600 | 契税 | 转制升级 | 企业重组改制 | 1505250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 第四条 | 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
601 | 契税 | 转制升级 | 企业重组改制 | 150525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 第五条 | 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
602 | 契税 | 转制升级 | 企业重组改制 | 1505251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 第六条第(一)款 | 国有资产划转单位免征契税 | |
603 | 契税 | 转制升级 | 企业重组改制 | 150525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 第六条第(二)款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 |
604 | 契税 | 转制升级 | 企业重组改制 | 150525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 第七条 | 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第四条 |
605 | 契税 | 转制升级 | 企业重组改制 | 1505251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2号 | 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 | ||
606 | 契税 |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 金融市场 | 1508150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 第二条第(三)款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 |
607 | 契税 |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 资本市场 | 15083903 |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 农村信用社在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
608 | 契税 |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 资本市场 | 1508390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 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第3款、第四条第3款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征契税 | |
609 | 契税 |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 资本市场 | 1508390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 第一、二条 | 4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
610 | 契税 | 支持三农 | 农村建设 | 150923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号 | 第一条 | 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
611 | 契税 | 支持三农 | 其他 | 150999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 |
612 | 契税 |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 教育 | 1510140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6号 | 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 ||
613 | 契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商品储备 | 151226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 第一条 |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 | |
614 | 契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商品储备 | 1512260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0号 |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契税 | ||
615 | 契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其他 | 1512990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 第一条 | 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 |
616 | 契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其他 | 151299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 第六条第(一)款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二)款 |
617 | 契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其他 | 1512990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 第一条第(六)款 |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 |
618 | 契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其他 | 1512990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 第三条 | 个人服务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 |
619 | 契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其他 | 151299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 第三条 | 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 |
620 | 契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其他 | 151299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 | 第十五条(三)款 | 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
621 | 契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其他 | 15129999 | 其他 | 其他 |
说明:
1.本表所列政策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对于地方政府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的减免税政策,以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内容为准。
2.减免性质代码:是减免税政策按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条款的代码表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在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
3.优惠条款:未填写优惠条款的代码是指本代码代表该项减免税政策中相应收入种类有关的所有减免税政策条款。
4.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
5.关联政策条款:与当前行所列政策条款属同一减免项目,办理相应减免税事项采用当前行减免性质代码。
6.本表未包含,但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在减免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可选用相应收入种类下减免政策大类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减免政策小类为“其他”的减免性质代码。
7.本表将根据政策发布、废止等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来源链接:http://www.xmtax.net/2015/1029/12142_1.html
来源链接:http://www.xmtax.net/2015/1029/12142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