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中税协发[2011]108号
第二十五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编制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如果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
(一)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二)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对被鉴证人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
(五)审核范围受到限制难以对鉴证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事务所内部三级复核应填制三级复核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及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范本)》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报告说明。
报告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三)鉴证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重大交易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注册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
附件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工作底稿》(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