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之附件1:鉴证报告说明编写要求
- 国税发〔2007〕10号
- 鉴证业务准则
- 会计常用财会、税务资料
- 1.主表收入总额
- 2.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 3.金融企业收入
- 4.事业单位收入总额
-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
- 6.投资收益
- 7.主表扣除项目
- 8.成本费用
- 9.金融企业成本费用
- 10.事业单位支出总额
- 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
- 12.投资成本的鉴证编写要求
- 1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项
- 14.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 15.捐赠支出明细表
- 16.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 17.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 18.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 19.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 20.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 21.坏账损失明细表
- 2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 2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 2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事项
- 25.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 26.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 附件2:工作底稿
(一)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确认说明
根据会计资料直接填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鉴证说明,应从以下六方面介绍业务发生情况、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
1.验证账面发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情况,抄录有关会计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并审核逻辑关系;
2.说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3.记录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差错;
4.验证收入事项的会计差错是否进行了全额纳税调整;
5.验算销售截止是否正确,记录提前确认收入或滞后确认收入的不正常会计业务,并说明纳税调整情况;
6.验证应收账款科目中,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收入的大额销售事项,介绍纳税调整过程,并作出结论。
(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计算说明
1.根据账面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计算销售货币金额;
2.根据账面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计算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金额;
3.根据账面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取得其他收益金额;
4.取得实物收入的,应说明评估价确认情况。
(三)视同销售收入确认说明
对于视同销售的确认,应区分下列三种情况,分别说明确认的证据取得情况、确认的法规依据适用情况和应确认收入的时间。
1.自产自用项目;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
3.其他视同销售。
(四)视同销售收入计算说明
1.自产(外购)自用的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确认转出存货的销售收入。
2.对外投资。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计价方法如下: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4.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5.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6.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确认和计算说明
1.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说明债务产生情况和不能支付的原因;
2.债务重组收益,应说明债务产生、变更和重组情况,并确认收益金额;
3.接受捐赠资产应说明捐赠情况、确认捐赠金额;
4.对5年内均匀计入收入的接受捐赠应说明原因;
5.资产评估增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具体说明;
(1)资产取得、入账和产权情况;
(2)评估资料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
(3)资产评估增值类型、方式的情况;
(4)股份制改造企业评估增值资产计提折旧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5)对外投资企业评估增值是否按规定确认当期所得;
(6)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是否按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7)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评估增值是否确认当期所得。
6.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还包括其他项目,如保险无赔款优待、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收益、债券投资利息收入、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等项目,应分项说明,对分年确认收入的汇总收益应说明确认情况;
7.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审核中发现的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项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