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或向承典人,或向代管人,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5% 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的年税率计征缴纳;有房屋租金收入的,按租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最新优惠: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纳税申报:房产税全年税额,按半年各交纳一次,上半年于3月份内交纳,下半年于9月份内交纳。
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厦地政三[2000]2号
◆ 附:私房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地 段 |
出 租 的 房 产 用 途 |
||||
店面 | 写字楼 | 别墅 | 厂房仓库 | 住宅 | ||
1 | 中山路、 思明南路(思明电影院――中山岗亭) | 30 | 4 | 4 | 1 | 0.8 |
2 | 鼓浪屿轮渡至日光岩沿街、思明西路、思明南路(中山路口――镇海路口)、 海后路、镇邦路、大中路、局口街、升平路、太平路上段(定安路口交接处与中山路口交接处之间)、禾祥东、西路 | 15 | 3 | 4 | 1 | 0.8 |
3 | 公园东路、公园南路、霞溪路、大同路段(轮渡至思北路口)、厦禾路、思明东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厦大门口)、鹭江道、湖滨南路 | 10 | 3 | 4 | 1 | 0.8 |
4 | 岛内除上述列举外的其他地区 | 5 | 2 | 2 | 1 | 0.5 |
5 | 集美区石鼓路、集源路、集岑路、岑东路、嘉庚路;杏林区杏东路、杏西路和曾营街;海沧区海富路、海沧街、沧裕路;同安区中山路、南门路、三秀路、西安路、西桥路、同新路、城西路、马巷街、书院路 | 3 | 2 | 1 | 0.5 | 0.5 |
6 |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区、同安区除上述列举的街道外的其他地区 | 2 | 1 | 1 | 0.5 | 0.5 |
注:对序号“6”岛外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40%幅度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