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之附件1:鉴证报告说明编写要求
- 国税发〔2007〕10号
- 鉴证业务准则
- 会计常用财会、税务资料
- 1.主表收入总额
- 2.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 3.金融企业收入
- 4.事业单位收入总额
-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
- 6.投资收益
- 7.主表扣除项目
- 8.成本费用
- 9.金融企业成本费用
- 10.事业单位支出总额
- 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
- 12.投资成本的鉴证编写要求
- 1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项
- 14.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 15.捐赠支出明细表
- 16.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 17.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 18.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 19.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 20.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 21.坏账损失明细表
- 2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 2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 2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事项
- 25.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 26.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 附件2:工作底稿
(一)基本业务成本确认说明
根据会计资料直接填报的基本业务成本的鉴证说明,应从以下几方面介绍业务发生情况、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
1.验证账面发生的基本业务成本情况,抄录有关会计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并审核逻辑关系;
2.说明基本业务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3.记录基本业务成本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差错;
4.验证基本业务成本事项的会计差错是否进行了全额纳税调整;
5.验算截止是否正确,记录提前确认基本业务成本或滞后确认基本业务成本的不正常会计业务,并说明纳税调整情况;
6.与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的有关数据进行验证。
(二)基本业务成本计算说明
根据账面金额,对基本业务成本进行分项逐行鉴证,验算确认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