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之附件1:鉴证报告说明编写要求
- 国税发〔2007〕10号
- 鉴证业务准则
- 会计常用财会、税务资料
- 1.主表收入总额
- 2.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 3.金融企业收入
- 4.事业单位收入总额
-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
- 6.投资收益
- 7.主表扣除项目
- 8.成本费用
- 9.金融企业成本费用
- 10.事业单位支出总额
- 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
- 12.投资成本的鉴证编写要求
- 1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项
- 14.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 15.捐赠支出明细表
- 16.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 17.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 18.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 19.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 20.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 21.坏账损失明细表
- 2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 2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 2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事项
- 25.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 26.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 附件2:工作底稿
(一)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确认说明
根据会计资料直接填报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的鉴证说明,应从以下几方面介绍业务发生情况、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
1.验证账面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情况,抄录有关会计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并审核逻辑关系;
2.说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3.记录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差错;
4.验证成本费用事项的会计差错是否进行了全额纳税调整;
5.验算销售截止是否正确,记录提前确认成本费用或滞后确认成本费用的不正常会计业务,并说明纳税调整情况;
(二)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计算说明
根据账面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计算成本费用金额。
(三)视同销售成本确认说明
对于视同销售的确认,应区分下列三种情况,分别说明确认的证据取得情况、确认的法规依据适用情况和应确认成本费用的时间。
1.自产自用项目;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
3.其他视同销售。
(四)视同销售成本计算说明
1.自产自用项目成本。自产(外购)自用的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确认转出存货的销售成本。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资产处置行为,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按所处置资产的历史成本确认计量。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因仅对评估增值确认所得,因此不发生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原则上应以所处置资产的历史成本确认,对于税务机关核定视同销售收入价格的,应依据税务机关核定的视同销售成本验证确认。
(五)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确认和计算说明
1.资产评估减值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结果说明;
2.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还包括其他项目,如在建工程试运行成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等项目,应分项说明;
3.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审核中发现的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项目所对应的成本应分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