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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
2010-12-12 23:43:22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九)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为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分析、报告时,应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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