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要点解读 二)税法及条例规定的十种优惠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四)目前已经明确的几个问题 五)被取消的主要税收优惠 六)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反避税相关规定 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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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已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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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08]第001号:
(5)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前仍享受再投资退税
思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国内投资者能否享受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缩短最短可为3年
(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按税后利润的所属年度来判断是否要缴税:所属年度≤2007年的税后利润免税,否则依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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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税发[2008]23号:
(1)外国投资者以下2种税后利润再投资可享受退税:
①2007年底前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②2007年底前再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在年底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
提示: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2)2008年后,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资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仍应依据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外资比例、是否生产性、经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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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已公布,明确了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等问题。详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l1)原则:
l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l 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
l3)不需新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l第一、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邮政、铁路等中央企业)。
l第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l第四、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l第七、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的剩余期限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就地预缴。
第八、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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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已明确的几个问题
2008-10-28 17:27:03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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