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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政策文件)
2019-04-21 13:45:34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二章主要政策依据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十)《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1号)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优惠事项办理规定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6〕51号)

(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渝科委发〔2017〕9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会计核算有关规定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

(三)《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财会〔2010〕11号)

(四)《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五)《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第三章办理流程

一、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一个研发项目的

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

二、于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留存资料备查。

三、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可自行计算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优惠。

四、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当年度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当按照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其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五、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企业应在接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后,应登录重庆市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传鉴定所需有关资料。

第四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与上传鉴定所需资料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若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还应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二)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二、上传科技部门鉴定所需资料

(一)、(二)、(三)项与留存备查资料一致。

(四)支撑证明材料(企业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提供):

1.在其它部门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证明文件。

2.项目(阶段)测试报告。

3.项目(阶段)研究成果证明、项目样品试制报告、新产品检测报告。

4.知识产权证明。

5.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证明。

6.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

7.新工艺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产品性能指标或行业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说明。

8.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章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及解析

(一)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资本化的规定采取的是“有条件资本化”的方式。会计人员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属于研究阶段还是属于开发阶段,并且提供详细、合理的有力证据。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注意税会差异之间的调整。)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企业判断该无形资产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企业已完成了研发、测试等全部环节,该项资产已能够达到预期的所有功能。)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应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企业应区分该项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形式: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新产品而出售的,应证明新产品存在市场且能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对直接将该无形资产用于出售的,应证明该资产能够出售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应有确凿证据证明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技术能力、财务基础及其他资源。)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对开发活动的支出单独核算。对于同时从事多项开发活动而无法在各项目间合理分配,以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应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对研发费用资本化判断条件及佐证材料包括:

1.开发项目技术方案已经过技术团队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立项评审会议纪要等。

2.管理层已经批准开发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管理层会议批准文件等。

3.开发项目已经充分地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说明所生产的产品或开发的工艺流程具有市场推广能力,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立项评审会议纪要等。

4.有足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以进行项目开发及后续的规模化生产。佐证材料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工作大纲或科技合同书(含项目预算、开发团队、技术路线等)。

5.开发项目支出能够可靠地归集。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会计核算账簿、项目支出统计台账等。

(二)研发费用的范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相比,强调“在职”人员,且包含了研发人员的奖金、津补贴等未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不包含房屋的折旧或租赁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规定,委托研发支出仅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计入委托方。)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相比多列举了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且未规定归集限额。同时,按照总局2017年40号公告规定,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归集入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加计扣除)

此外,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还包括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等,上述费用于财企〔2007〕194号未列举。

(三)研发准备金的提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对按财企〔2007〕194号规定计提了研发准备金的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应按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申报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当年计提而未实际支出的研发准备金,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且不得用于计算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一)研发前期准备

1.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

(1)研发项目立项前调研

在研发项目立项前,企业研发部门须进行项目立项调研。项目立项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市场动态及企业研发该项目的技术优势、可行性等。

(2)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立项调研结束后,企业研发部门须编制和提供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市场需求、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等内容。

企业可以组织独立于申请及立项审批之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成立评估委员会进行项目评估论证,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委员会对该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

(3)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批

经评估可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研发部门及时提交立项申请。研究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研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决策。审批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研究项目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根据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按企业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分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对经审批通过的立项申请,企业应及时下达立项批复,编制《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并明确项目预算,组成研发项目小组,指定项目小组负责人和配备合适项目小组成员等。项目小组负责人凭立项批复在财务部门办理项目费用预算申请,财务部门在年度的研发费用中安排保证。

(4)研发项目的跟踪监督与成果验收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应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小组负责人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向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汇报进展情况。项目小组每月应编制项目进展情况表,由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签字审核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研发支出的预算控制、会计核算等。

企业所有的立项研发项目都必须进行验收。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研究成果验收制度,组织专业人员对研究成果进行独立评审和验收。企业内部立项的研发项目可以组成以总工程师(技术总监)为组长的验收小组,成员由企业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同时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的加入,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相关机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或科技成果鉴定。

企业对于通过验收的研究成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申请专利或作为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企业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2.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在费用类科目下设置“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该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贷方登记转为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的金额,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下一级按照研发项目分别设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中对研发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下设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明细科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向下设置明细科目,如:

材料费:核算研发活动中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各项材料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燃料费:核算研发活动中消耗的煤、油等燃料费用。

动力费:核算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水、电、风、气等能源介质费用。

工资薪酬:核算研究开发过程中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等职工薪酬,不含社保及附加费。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核算研究开发过程中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费:核算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设备、仪器折旧费:核算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设备、仪器折旧费。

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核算除设备、仪器以外用于研发活动的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核算研究开发过程中无形资产的摊销。

维护、维修费:核算科研用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设备、仪器租赁费:核算用于研发项目发生的设备、仪器等租金,直接按项目归集。

其他租赁费:核算除设备、仪器以外用于研发活动的其他租金。

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核算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符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样品、样机购置费:核算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化验、检验费:核算试制产品的化验、检验费。

论证、评估费:核算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费。

外协费用:核算研究开发过程中因本企业不具备条件而委托给外企业进行协作研究、分析、试验、加工、研制、安装、测试调试、计算等所支付的全部合同费用,按项目进行归集。

其他费用:核算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等。

(二)研发实施及会计核算

1.协同开展科研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与财务管理

企业内部各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建立经济责任制,完善研发、人事、财务等各部门的有效配合机制,确保企业内部涉及研发的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1)研发部门的职责

向财务部门提供当年研发预算,登记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台账,并与财务部门进行定期对账;研发项目的采购申请、材料领用和费用报销等,应在相关采购申请单、领料单和费用报销单上注明研发项目名称或编号;研发项目涉及试生产安排的,应详细记录用工工时或用工工资支出情况,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以便进行单独核算;涉及与生产经营部门共用设备、仪器的,应提供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工时等。

(2)人事部门的职责

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工资汇总表、明细表;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汇总表、明细表;向财务部门提供专门针对研发项目而发生的未纳入工资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明细清单;有外聘研发人员的,按照研发项目小组的向财务部门提供劳务费用支出及聘用协议副本。

(3)财务部门的职责

做好研发相关文件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及时了解研发活动的总体预算及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准确核算归集各项目的研发费用列支情况;编制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金额,并办理相关申报事宜;及时收集研发支出涉及的资料并整理归档。

2.对企业研发活动实施分项目管理

企业应对每一项研发活动进行项目管理,建立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对每个研发项目单独进行费用登记,并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阶段性地评价和分析,判断费用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管理的流程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报批准、确定项目预算等。企业的项目责任会计应规范会计操作,正确核算各项目支出。

3.对研发费用支出实施规范化管理

对于研发过程中需要报销的费用严格按照企业规定流程进行申报,材料设备使用时填写相应的项目领用单,注明该材料的用途,多个项目中的直接投入费用按合理规定分摊,项目完成时提供结项报告或鉴定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并附有相关部门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签名;财务部门应充分了解研发项目目标、总体预算、进展情况等,合理安排资金,建立研发项目专用账户,合理界定及归集研发费用,做好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计录和报告等工作,以防止人为操控研发费用。

对于研发费支出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1)研发费用的各项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报销手续严格执行企业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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