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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如何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
2008-08-25 04:21:39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2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134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照表及释义解读连载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纳税人: 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依据
  税率: 25% 依据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据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享受15%税率的企业 依据
18% 20% 22% 24% 25%
 15%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依据
  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依据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依据
  各项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依据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扣除:
   (一)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限定比例范围内计算扣除:
  (一)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三)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四)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弥补亏损 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依据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抵免的税额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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