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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2008-10-22 21:33:46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要点解读
二)税法及条例规定的十种优惠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四)目前已经明确的几个问题
五)被取消的主要税收优惠
六)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反避税相关规定
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1、不征税收入 4、加计扣除 7、税额抵免 10、税额免征、减征
2、免税收入 5、加速折旧 8、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减计收入 6、税率优惠 9、定期减免税  
1、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
(1)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依法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详见法7、条例26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的非营利活动收入
——详见法26,条例82-85

3、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详见法33,条例99

4、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加计扣除(国务院另行规定)
——详见法30,条例95、96
5、加速折旧
(1)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加速折旧的方法(任选其一)
方法一:缩短折旧年限(缩短后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方法二: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详见法32,条例98

6、税率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30万元 ≤100人 ≤3000万元
工业企业 ≤80人 ≤1000万元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有关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详见法28,条例92、93
(3)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减按10%征收(与国际税收协定对应)
对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可这样理解: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所得,要么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要么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提示:外国投资者(非居民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资本性所得等,适用本规定
——详见法3、27-5,条例91

7、税额抵免(直接抵税款)
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抵免并补缴税款)——上述3类设备的《所得税优惠目录》正在制定中
对比:原鼓励类的外资企业和技术改造的内资企业,其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抵免(采购年度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所得税款
思考:抵税的年度,是购置当年还是实际使用当年
——详见法34,条例100
8、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抵扣条件),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额度)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时点)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项目);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详见法31,条例97
9、定期减免税 (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不含承包经营和内部自用)——基础设施建设
(2)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提示:新认定软件企业仍享受从获利年度起 “两免三减半”优惠(财税[2008]第001号)
——详见法27-2、27-3,条例87、88
10、税额免征、减征(无期限的减免)
(1)全额免征类
主要是基础性的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2)减半征收类: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详见法27-1,条例86
(3)特殊减免类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详见法27-4,条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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