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要点解读 二)税法及条例规定的十种优惠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四)目前已经明确的几个问题 五)被取消的主要税收优惠 六)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反避税相关规定 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 ||||||||||||||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 ||||||||||||||
1、不征税收入 | 4、加计扣除 | 7、税额抵免 | 10、税额免征、减征 | |||||||||||
2、免税收入 | 5、加速折旧 | 8、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3、减计收入 | 6、税率优惠 | 9、定期减免税 | ||||||||||||
1、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 (1)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依法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详见法7、条例26 | ||||||||||||||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的非营利活动收入 ——详见法26,条例82-85 | ||||||||||||||
3、减计收入 ——详见法33,条例99 | ||||||||||||||
4、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加计扣除(国务院另行规定) ——详见法30,条例95、96 | ||||||||||||||
5、加速折旧 (1)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加速折旧的方法(任选其一) 方法一:缩短折旧年限(缩短后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方法二: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详见法32,条例98 | ||||||||||||||
6、税率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有关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详见法28,条例92、93 (3)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减按10%征收(与国际税收协定对应) 对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可这样理解: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所得,要么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要么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提示:外国投资者(非居民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资本性所得等,适用本规定 ——详见法3、27-5,条例91 | ||||||||||||||
7、税额抵免(直接抵税款) 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抵免并补缴税款)——上述3类设备的《所得税优惠目录》正在制定中 对比:原鼓励类的外资企业和技术改造的内资企业,其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抵免(采购年度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所得税款 思考:抵税的年度,是购置当年还是实际使用当年 ——详见法34,条例100 | ||||||||||||||
8、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抵扣条件),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额度)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时点)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项目);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详见法31,条例97 | ||||||||||||||
9、定期减免税 (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不含承包经营和内部自用)——基础设施建设 (2)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提示:新认定软件企业仍享受从获利年度起 “两免三减半”优惠(财税[2008]第001号) ——详见法27-2、27-3,条例87、88 | ||||||||||||||
10、税额免征、减征(无期限的减免) (1)全额免征类 主要是基础性的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2)减半征收类: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详见法27-1,条例86 (3)特殊减免类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详见法27-4,条例90 | ||||||||||||||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
2008-10-22 21:33:46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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