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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告诉对外支付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2019-04-25 15:47: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编者按】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全球经济的不断融合,我国居民跨境交易对外支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对外支付往往会涉及税款的扣缴,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扣缴,扣缴税款的计算涉及国内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此外,还会涉及包税条款。本期,优穗律师张新军举例说明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扣缴税款。

 【案例1】不包税,不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A企业从我国境内居民B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共计100万人民币,合同约定,相关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其中,增值税税率6%,城建与教育费附加12%,所得税税率10%,协定税率7%,不考虑其他税。此外,非居民企业未在我国设立营业机构,也未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2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1+6%)=94.34万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94.34万

 

增值税= 94.34×6%=5.66万

城建教育费附加=5.66×12%=0.68万

企业所得税=94.34×10%=9.43万

 

三、扣缴义务人支付额

本案中,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前述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据此,境内居民B企业负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义务:

实际成本=100万;

扣缴后实际支付=100-5.66-0.68-9.43=84.23万。

 

 

【案例2】包税,不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A企业从我国境内居民B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共计100万人民币,合同约定,100万是税后价,相关税费由我国境内居民B 企业承担。其中,增值税税率6%,城建与教育费附加12%,所得税税率10%,协定税率7%,不考虑其他税。此外,非居民企业未在我国设立营业机构,也未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税收规定

国税【201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6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换言之,并非按100万为基数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而是需要倒算回去。

 

二、应纳税额计算

假设含增值税的合同价款为X万元,则根据题干,X-增值税-城建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100万

X−X÷(1+6%)×6%- X÷(1+6%)×6%×12%− X÷(1+6%)×10%=100万

即:X=100×(1+6%)÷(1-12%×6%-10%)=118.73万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18.73÷(1+6%)=112万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12万

 

增值税=112×6%=6.72万

城建教育费附加=6.72×12%=0.81万

企业所得税=112×10%=11.20万

 

(三)扣缴义务人支付额

前文所析,我国境内居民B 企业具有税款源泉扣缴义务:

实际成本=100+11.2+6.72+0.81=118.73万;

扣缴后实际支付=118.73-11.2-6.72-0.81=100万。

 

需要注意的是:慎签包税合同

如果非居民构成了常设机构,特别是当非居民提供劳务构成了常设机构,则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建教育费附加,税负很重,但如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仅涉及到增值税和附加。因此作为支付方的境内居民企业,在签订包税合同时,应当审查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是否会构成常设机构,如果会,则慎签包税合同,否则,居民企业的成本很大。

 

【案例3】包税,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A企业从我国境内居民B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共计100万人民币,合同约定,100万是税后价,相关税费由我国境内居民B 企业承担。其中,增值税税率6%,城建与教育费附加12%,所得税税率10%,协定税率7%,不考虑其他税。此外,非居民企业未在我国设立营业机构,也未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应纳税额计算

假设含增值税的合同价款为X万元,则根据题干,X-增值税-城建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100万

X−X÷(1+6%)×6%- X÷(1+6%)×6%×12%− X÷(1+6%)×7%=100万

即:X=100×(1+6%)÷(1-12%×6%-7%)=114.87万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14.87÷(1+6%)=108.36万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8.36万

 

增值税=108.36×6%=6.50万

城建教育费附加=6.50×12%=0.78万

企业所得税=108.36×7%=7.58万

 

二、扣缴义务人支付额

前文所析,我国境内居民B 企业具有税款源泉扣缴义务:

实际成本=100+6.5+0.78+7.58=114.87万;

扣缴后实际支付=114.87- 6.5-0.78-7.58=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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