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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私募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2018.7更新】
2018-12-10 11:16:59   来源:sohu   评论:0 点击:

写在前面

中基协会长洪磊近期又炮轰了增值税,在第20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又是提出私募基金因为事实上具备了“持牌”特征而应当在基金法下得到公平待遇;又是提出将管理人作为基金产品纳税义务人,对基金财产征收增值税,违背了《基金法》规定的税收法则......

但事实上,目前针对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其税款实际是由基金财产承担,最终也还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来承担,并未违背基金法。同时本文认为,当前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基本理念,还是使资管和自营资金的税收相对更为平等。

而且现实是:随着财税56号文的下发,金融和税务间的博弈基本尘埃落定:资管行业增值税整体体系已经成型,具体要求也已基本明确。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等等各路资管产品,几乎也都该怎么交怎么交了。

当然,行业里有人争取利益还是不错的。不过在当前环境下,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而言,最重要的还是了解和掌握现时的制度规则,照章执行。毕竟税务局也不会根据什么演讲辞来办事。

本文接下来主要介绍的,就是私募基金层面的增值税。其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不涉及投资人层面的增值税,也不涉及所得税等其他税种。

因为文章较长,只要了解个大概的伙伴们可以参考下图“超简化”版:

 

收入类型                          基金类型 契约型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
私募基金管理 纳税主体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费 计税方法及税率/征收率 按一般计税方法6%
(小规模纳税为简易计税方法3%)
销售额 按收取的费用为销售额全额计税
私募基金运营 纳税主体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
利息/利息性质收入 计税方法及税率/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3% 一般计税方法6%
(小规模纳税为简易计税方法3%)
销售额 按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为销售额全额计税
金融商品转让价差 计税方法及税率/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3% 一般计税方法6%
(小规模纳税为简易计税方法3%)
销售额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
股息红利   不征收
转让股权 非上市公司  不征收
新三板挂牌公司  不征收(有争议)
上市公司  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

当然,该图过于简略,很多细节没有体现和说明。

本文接下来将就将围绕私募基金增值税进行展开说明。

本文纲要

一、增值税纳税主体

二、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三、税额计算

四、免税项目

五、计算举例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七、其他注意事项

八、常见问题探讨

一、增值税纳税主体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费的纳税主体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个也一直是毫无争议的。所以本段接下来将主要讨论,在私募基金运营环节相应增值税的纳税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私募基金领域,这个问题需要分类讨论。

众所周知,以组织形式来划分,私募基金可分为三类: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这种组织形式的不同,就会导致其法律地位及纳税主体也不一样。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

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这也正是财税[2016]140号文所明确的内容: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和其他典型资管产品一样,契约型基金仅以合同关系维系,基金本身并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因此早前在增值税问题上是“逍遥法外”的。

财税140号文正是特地来收编这些资管产品的,也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内。所以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就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来交。

同时,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直接适用140号文和56号文针对资管产品的征税规则。

(二)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

由该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核算缴纳即可。

本文认为,虽说财税[2017]56号文明确,财政部语境下的资管产品是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的,但该文应当契约型私募基金才适用。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从一开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这两类私募基金就可以缴纳、也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有限合伙和公司身为“单位”,自然也就是增值税纳税人了。所以,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就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

说白了,两者的纳税义务不会因为一个中基协的备案而发生改变。这也正如大家都了解的事实:公司型私募基金并不会因其在中基协备案成私募基金,就可以规避所得税。

这么一说,大家应该也看出来了,其实早先,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之间的增值税税收差异更大: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明确需要交,契约型基金却逍遥法外。最终还是财税140号文和财税56号文捡回了资管产品,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这些“漏网之鱼”,使税收的公平性相对增加。

不过最终,税收差异并没有完全消失:拜财税56号文所赐,契约型私募基金部分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而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本文认为就没有这个待遇。具体差异后文会展开详述。

二、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一)私募基金涉增值税的两大环节

如果从常规视角来看,其实私募基金行业涉及增值税的,主要就是两大环节:

① 对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

② 运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

(这与税务视角不同,下文会讲。)

(至于私募基金产品同投资人间的资金募集和收益返还环节,由于既非日常管理亦非产品运营,故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在第一个环节【① 对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中,涉及增值税的是相应管理费收入。

这个财税36号文早已明确规定要缴纳增值税,管理人也都已经在缴纳了。不存在争议。

而第二个环节【② 运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这个环节涉及的收入,就不像管理费收入那样直观,而是要分类讨论了。

顾名思义,增值税并就是对投资后的增值的部分,也即收益征税。 不过,并非所有情况下的收益都要缴纳增值税。为便于理解,这里将第二个环节再分为两类投资行为:

一类是运用募集资金放贷;

另一类是运用募集资金进行其他投资。

(从税收角度来看,这种分类方式并不准确。此处仅为辅助理解。具体请看下一部分。)

(二)私募基金三类收入对应的应税行为

根据上文,私募基金涉及增值税两大环节被重新分为三类:

① 对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

② 运用募集资金放贷

③ 运用募集资金进行其他投资

而通过这三类行为,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会分别获得三种类型的收益:管理费收入、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其他类型的的投资收益。

而这些收入是否要缴增值税,缴多少增值税,就看这些收入能不能对应上财税[2016]36号文定义的四大类金融服务分类中的其中三类:

①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② 贷款服务

③ 金融商品转让

(注:财税[2016]36号文将金融服务分为四类。但因私募基金运营不涉及“保险服务”,本文略。)

整体对应关系(省略部分细节)大致如下:

明确“应税行为”的种类非常重要。因为某项收入是否征税,税率多少等等,都可能因是否属于“应税行为”,以及属于哪种应税行为的不同而不同。

(三)三类应税服务的三个“筐”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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