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对自身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参加联防工作、组建兼专职群防队伍等发生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91号)之二、(三)
企业所得税——支出——其他费用
2010-11-25 22:05:33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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