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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支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10-11-25 19:53:58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

  附件1:
  
  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南都公益基金会
  3、华民慈善基金会
  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3、中国扶贫基金会
  14、海仓慈善基金会
  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2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24、国寿慈善基金会
  25、中国孔子基金会
  2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27、中国绿化基金会
  28、万科公益基金会
  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32、人保慈善基金会
  33、中远慈善基金会
  34、中华慈善总会
  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37、中国癌症基金会
  38、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39、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4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医学基金会
  4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44、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45、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7、凯风公益基金会
  4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49、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5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51、天诺慈善基金会
  5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4、心平公益基金会
  55、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6、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57、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58、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
  59、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60、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6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6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6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64、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5、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6、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附件2: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电网公益基金会
  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法规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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