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三、2010年7月1日之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支出——三项经费—工费经费扣除比率
2010-11-25 15:38:32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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