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税务稽查之房地产篇
三、 主要税收违法类型及特点
1、以房换地、以房抵债不计销售收入。有些房地产公司以联建名义建房,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而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项,而是以建成的房屋为代价抵顶地价款。也有房地产公司用商品房偿还贷款,抵顶工程款、抵付其他债务,房屋产权转移后不作销售处理,不计收入,借以房换地、以房抵债手段,偷逃税款。
2、将售房款或预售款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收到预售款或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科目,或不申报纳税,或不按期结转销售收入,造成账面上只有成本费用,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从而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
3、伪造或高估开发成本。一是利用建筑安装业发票监管不够严密的漏洞,虚列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二是进行成本核算时,不分项目设立成本明细,而是将完工和未完工的多个项目成本混在一起,导致账面亏损或隐瞒巨额利润。三是用假票、白条或不符合规定的收据列支成本。
4、少结转自用经营房成本。当开发项目中既有用于销售的,也有自用的,企业将自用部分成本缩水,企业自用房产仅分摊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费用,而土地成本、借款利息、建筑安装等费用由出售房分摊,加大用于销售的成本,以减少销售部分的利润;
5、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以明显偏低价格销售给其关联企业,或以高手续费支付代理销售公司,或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工程和物业等,通过虚开建筑发票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
6、未按标准列支费用。部分房地产公司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在税前列支,或者对税前准予扣除项目超标准列支,从而加大费用支出,减少收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7、通过资产评估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产开发企业为了减少应税所得额,人为加大某些项目的成本,先将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以自用的名义低价位转资,随后企业再通过资产评估将资产升值,当用于对外销售时,再将评估增值的商品房转入完工产品,或以转让固定资产的名义对外销售,按评估后的价值结转经营成本,减少经营利润。如在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时,先将完工产品或在建项目评估增值,增加对外投资的初始成本价,在收回投资或投资股权转让以及结转一次性取得固定利润时,减少投资收益。
8、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人为调整应税所得。利用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通过不按规定纳税期限申报纳税达到少交税款目的。对于减免税期满的企业要特别关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未实现的收入提前计入,而将已完工产品的开发成本延后计算。
9、公共配套设施改变用途,出售或租赁,少缴或不缴纳税,小区的配套工程是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无偿建造的配套成本已经全部摊入商品房成本,有的企业自行改变其用途,将配套项目有偿出售,重复结转成本,造成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