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发布的漳政综〔2009〕46号 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文件未确认开始执行时间。
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价格1.44倍计算,市区为每平方米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
2005年漳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转载2005-7-8 《海峡都市报》报道:昨日经过漳州市政府批准同意,漳州市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正式公布: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套)以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3500元(含3500元)以下等三个条件的住房,才能享受“契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高档住宅价格 标准提高550元
引人注目的是,漳州市区高级住宅价格由过去的2950元/平方米提高到3500元/平方米,单价提高了550元。根据漳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2001年,漳州市高级住宅的价格标准是根据当年经济适用房(群裕小区)价格(1180元/平方米)的2.5倍计算出来的。而今年的高级住宅价格,则是根据省里的“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38倍”计算得出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_闽地税发[2005]99号 规定: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应按照省政府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38倍以下,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算,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执行时间的界定
(一) 关于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对2005年6月1日以前(不含6月1日)签订售房合同并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其交易登记申请的,仍按《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03]27号)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2002年闽政办[2002]130号 规定:
调整高级住宅界定范围。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于单位面积销售价格超过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面积销售价格的1.5倍(即乘以2.5)的房地产住宅项目,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别墅、度假村的,界定为高级住宅,其余的住宅建设项目均按普通住宅对待。
“第五,高级住宅的界定面临的新问题。根据2002年省、市政府出台的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文件精神,我市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于单位面积销售价格超过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面积销售价格的1.5倍(即乘以2.5或市区单位面积销售价格为2950元)的房地产住宅项目,或建设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别墅、度假村的,界定为高级住房,其余的住宅建设项目均按普通住宅对待。政策的出台实施对活跃住房二级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问题:漳州市2009年文件未提开始执行时间,2005年和2002年未见正式文件文号确认普通住宅价格,只有报道和网上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