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指这些单位本身办公用地或公务用地)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其他免税规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88)闽税政三字第1004号)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同上)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的用地。(同上)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暂免征收。(同上)
5.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90)闽税政三字第008号摘转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
6.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90)闽税政三字第008号摘转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
7.对于各类危险用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同上)
8.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同上)
9.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同上)
10.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同上)
1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同上)
1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8)闽税政三字第1004号)
13.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或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闽税政三字第134号转发国家税务局1989年2月2日(89)国税地字第013号规定)
14.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89)闽税政三字第134号转发国家税务局1989年2月3日(89)国税地字第014号规定)
15.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闽税政三字第1174号转发国家税务局1989年11月13日(89)国税地字第123号规定)
16.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1)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工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远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矿山企业挖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89)闽税政三字第1106号转发国家税务局1989年11月10日(89)国税地字第122号通知)
17.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90)闽税政三字第003号转发国家税务局1989年11月22日(89)国税地字第141号)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征免使用税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90)闽税政三字第003号)
18.对民航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89)闽税政三字第341号摘转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2号)
http://www.xm-l-tax.gov.cn/content/9521.shtml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2-08-19 23:56:08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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