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迁行为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那么对被拆迁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应当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不需要取得发票,房地产企业以拆迁协议和相关自制原始凭证入账即可。
如果拆迁行为属于非政府行为(或者不能按规定提供前述文件),那么对被拆迁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在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同时应取得正式发票。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应取得发票?
2012-12-16 23:58: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开发成本(剔除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应如何计算分摊至不同项目(或分期项目)?
下一篇: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计算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 ·福建某税务师所得税审计底稿(1)
- ·审计助手 V3.3.0 (内部审计版)(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