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需要注意的是,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加计扣除的只限于“开发成本”,而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对直接转让土地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012-12-16 09:43: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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