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11〕190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和稽查中,发现已清算项目存在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或纳税人申报不实等情形的,应重新进行清算并依法补征税款。构成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10〕16号文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人存在未及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逃避缴纳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已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项目,以后能否改为查账征收方式重新清算?
2012-12-14 20:55: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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