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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能否计算扣除?
2012-12-16 22:33: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的规定,“(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需要注意的是,预提费用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后,可根据支出项目按规定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并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其他具有不确定性的支出,或者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或者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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