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开发费用可以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开发费用能否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2012-12-16 22:01:37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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