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苏地税发(1995)143号文件规定:“‘旧房’,是指建成后已交付使用了一定时间的房产,其使用时间可掌握在一年以上。”
苏财税〔2007〕45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中的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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