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土地的征用和拆迁补偿是由政府或他人承担的,纳税人是在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则这部分支出已体现在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不允许再列入开发成本重复计算扣除。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已经进行了土地开发的“熟地”,即已搞好“三通一平”,则前期工程费已体现在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这部分的前期工程费在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就不允许扣除。
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是由政府投资完成的,则纳税人在计算开发成本时不得扣除这一块支出。
如果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不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在此扣除。
开发成本应避免“重复扣除”的情形有哪些?
2012-12-16 23:56: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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