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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
2012-12-15 22:42: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8号 规定如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1995]6号 规定如下: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规定如下:
“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苏地税发〔2011〕5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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