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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2-12-15 17:03: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8号 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1995]6号 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苏地税发〔2011〕5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二)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理;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按照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理;构成偷税的,按照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理。"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5〕195号)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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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10〕16号文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人存在未及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逃避缴纳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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