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
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苏地税规〔2012〕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规定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5〕195号)规定如下:
“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纳税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应按每一成本核算项目或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10〕16号)文件规定:
“
第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规定:
“
一、关于清算分期标准
对2011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方式开发并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分期标准仍适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16号)第十五条规定。对2011年1月1日后采取分期方式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