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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012-12-14 21:29: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泰州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时,如果清算确定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发生变化,或者清算确定的已销售比例不准确的,或者发现清算确定的其他指标发生变化且影响土地增值税计算结果的,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重新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10〕16号文件规定:


第六章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以下简称清算后再转让),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收取的清算时已转让房地产的补面积差款项直接作为增值额,按清算时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应当按月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对于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有约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对于对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签订合同时,可按合同约定的销售额按《办法》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土地增值税,再根据各期收入占销售额的比重分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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