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第三章 扣除项目鉴证实务
2010-12-17 14:53:00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评论:0 点击:

第十六条 《汇算清缴准则》“成本费用的审核”规定的基本方法和各项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中,对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二)成本费用鉴证的基本方法。
《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共有5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二是属于实质性测试内容的第2、3、4、5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会计核算证据,应适当实施符合性程序;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成本费用鉴证的评价标准。
成本费用的鉴证评价标准,是指鉴证评价的法律依据。在执行业务时,要区分三种情况选择评价标准。一是可据实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会计准则,因为税法在这方面没有特殊的要求,鉴证的主要目的是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限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和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计准则是次要标准,鉴证的主要目的是按税法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三是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只能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评价,会计上无论是作为成本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2)审核当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1)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2)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1)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
(2)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
(3)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4)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准则,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11项,第1项属于符合性测试,第2~10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按照实质性测试的类型,从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两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3~10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分析性测试。
《汇算清缴准则》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测试方法做了案说性的介绍。
本指南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在鉴证实务部分,根据申报表的要求,对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补充规定。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三)其他业务支出审核”中,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两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其他业务支出的差异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异是一样的,都属于生产经营性差异。具体处理方法请参照主营业务成本的程序,执行鉴证业务。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中,对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4.审核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销售成本。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4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况,分别提出了具体的鉴证方法。主要要求是,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应确认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中,对营业外支出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各项赞助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所担保贷款的本息;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3)审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审批。
(4)审核捐赠是否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5)审核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是否扣除了已经赔偿的部分。
3.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4.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5.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二)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第1项属于营业外支出鉴证的应关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二是第2项中规定的5个小项中的(4),属于公益性捐赠鉴证事项;三是第2项中规定的其他(1)、(2)、(3)、(5)等四个小项,属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事项。
对于上述营业外支出的事项,审核鉴证时应注意,在这部分内容中,不要考虑纳税调整事项,需要做的只是评价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政策。对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不执行《汇算清缴准则》,而应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中,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资产评估减值等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其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项。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共有2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审核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之间,不存在对应的配比关系。
2.资产评估减值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前扣除的项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项目不得税前扣除,审核的关键证据是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3.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还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
七、期间费用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八)管理费用的审核、(九)财务费用的审核”中,对期间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1.分析各月销售(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营业)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3.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营业)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计入营业费用后,是否再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5.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后,是否再计入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销售(营业)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7.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3.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4.审核计入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6.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
1.利息支出的审核参见纳税调整审核中利息支出的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利息支出审核表中。
2.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计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
(1)审核记账汇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抽样审核日常外汇业务,审核折合记账本位币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汇兑损益计算书,结合对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对外结算的外币债权债务项目,审核计算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抽查金额较大的手续费或其他筹资费用项目相关的原始凭证,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二)期间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有关规定,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在执行鉴证业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期间费用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报的,对期间费用的鉴证,主要是审核是否按会计准则进行帐务处理。对于限标准税前扣除的、经批准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不作为执行期间费用鉴证业务这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而应在纳税调整事项中做专项鉴证处理。
2.重点关注事项,是期间费用中的会计差错是否全部更正。
3.采集数据时,不要发生抄录错误。
4.注意记录期间费用中所存在的差异事项,为纳税调整做好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 主表扣除项目的鉴证实务
一、证据的取得
(一)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二)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三)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四)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五)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支付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缴款凭证;
(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四项扣除项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销售(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其他扣除项目”和“投资转让成本”等四个扣除项目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关注以下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税金确认时间。
税金的确认时间,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二是税前扣除时间的确认。税金税前扣除的时间是缴纳时间,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金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原则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而不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对于按照纳税义务时间预提的税金,超过了纳税申报期仍长期挂账的,不得税前扣除。
(二)税金确认的范围。
税金确认范围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义务的选择;二是计税依据的范围。
(三)税金的计量。
税金的计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税率选择,二是税额计算,三是已缴税额计算。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计算口径的差异;
(二)确认方法不同;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成本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三、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营业外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四、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五、期间费用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于期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期间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事项,应在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金融企业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事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投资成本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所得(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对投资收益的鉴证,应按下列方法对有关事项进行处理。执行鉴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验算
初始投资成本,按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
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鉴证审核,第一步是鉴证取得的会计数据是否可靠,第二步鉴证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注册税务师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一)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未领取的股利股息,会计与税收均确认为成本。
(二)大额长期债权投资相关费用,会计资本化税收不资本化。
(三)取得投资,会计上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成本,税法要求将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成本。
(四)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会计调整投资成本,税法强调历史成本。
二、计税成本调整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对追加股权投资、减少股权投资、发生根据税法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的投资分配等三项业务的差异事项,做为计税成本的纳税调整事项。
对被鉴证单位按权益法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和收到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投资转让成本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成本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投资转让成本。
 

相关热词搜索:企业 所得税 算清

上一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第四章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鉴证实务
下一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第二章 收入鉴证实务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