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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第八章 鉴证工作底稿和鉴证报告
2010-12-17 14:41:00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评论:0 点击:

第三十五条 《汇算清缴准则》对鉴证报告基本内容、分类及适用的规定
(一)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1.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持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6.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二)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完全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以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2)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涉税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3)
3.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纳税申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4)
4.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对该企业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5)
第三十六条 鉴证工作记录的编制
一、注册税务师应当记录与汇算清缴有关的重大事项,作为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鉴证人员已按照《汇算清缴准则》执行业务。
二、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税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税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主要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三、注册税务师应将鉴证过程中,所考虑的全部重大事项在工作底稿中进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 鉴证工作底稿的编制
鉴证工作底稿是鉴证人员在鉴证过程中形成的鉴证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在鉴证工作中,鉴证人员必须编制鉴证工作底稿。鉴证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鉴证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包括鉴证人员在鉴证过程中收集的各种书面证据,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等鉴证业务内容,以及鉴证人员的专业判断。从一定意义上讲,鉴证证据收集过程也是鉴证工作底稿的编制过程。在鉴证过程中,鉴证人员应将收集到的鉴证证据进行整理、分析、鉴定和综合,将鉴证证据的种类、来源、数量、日期,以及所说明的问题或事实等记录下来,作为形成鉴证结论,撰写鉴证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鉴证工作底稿的复核
编制完成的鉴证工作底稿必须进行复核。为防止由于业务助理人员的经验不足或其他人员的疏忽和遗漏而造成较高的鉴证风险,避免给鉴证人员及其事务所带来不利的影响和损失,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逐级检查和复核制度,对鉴证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在签发鉴证报告前,应当对鉴证工作底稿进行最终的复核。
复核工作底稿,应充分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在汇算清缴确认计量上的差异事项,做好纳税调整。
第三十九条 鉴证报告说明编写要求和鉴证工作底稿的表格
对鉴证报告说明编写要求和鉴证工作底稿的表格,两部分内容作为本指南的附件。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
第四十条 出具鉴证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一、鉴证业务,应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基本内容、分类及适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二、注册税务师应当判断是否已获取税收法规规定的有关汇算清缴事项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三、注册税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表鉴证结论,鉴证报告应当明确、清晰地表述注册税务师对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结论。
四、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应对汇算清缴事项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合法性和有关数据审验情况,进行界定和描述。
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积极的方式发表鉴证结论。如:“我们认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事项,审核中未发现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事项。”
六、如果发现存在下列事项,且判断该事项不能得到补证,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等鉴证结论。
(一)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二)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七、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以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为预期使用者。
八、预期使用者应当按照鉴证业务委托书的要求使用鉴证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鉴证人及其所在的鉴证机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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