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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第七章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鉴证实务
2010-10-17 14:44:00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评论:0 点击:

第三十二条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项的鉴证
一、证据取得
注册税务师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鉴证时,应取得下列证据:
(一)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二)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三)取得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有关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证明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主表”)进行鉴证,其中计算填列的五个项目仅就计算结果进行验算,依据附表填报的三个计算事项,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税率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对税率项目应当高度重视。一是适用法定税率还是优惠税率;二是地区优惠税率,应注意沿海沿边内陆沿岸地区和西部大开发地区有关优惠税率的政策界限;三是弥补亏损后所得适用税率。
四、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金额等于“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二)不得超过“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五、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的选择;
(二)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三)成员企业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六、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取得本年四个季度所得税预缴所得税的缴款书;
(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验算。
七、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取得本年缴纳上年所得税的缴款书;
(二)本年累计缴纳上年所得税计算。
第三十三条 《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关注所得额的确认计量、抵扣方法的选择和特殊抵扣事项等事项,并对差异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事项进行鉴证,应关注鉴证事项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注册税务师对抵免所得税额进行鉴证,应关注鉴证事项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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