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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第五章 纳税调整事项鉴证实务
2010-12-17 14:46:00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评论:0 点击:

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准则》“纳税调整的审核” 规定的鉴证实务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纳税调整的审核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对纳税调整审核的基本方法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纳税调增项目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核实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3)获取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4)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薪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6)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按税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其工资薪金的审核涉及下列事项:
①审核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②审核企业适用该项税收规定的正确性,并确认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7)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审核出的问题应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专用收据。
3.利息支出的审核。
(1)评价利息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与明细账核对。
(3)审核所有付息项目,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应特别关注:
①涉及关联公司之间融资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过没有关联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②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
③境内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项目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各项利息支出是否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
(4)结合收入项目审核,核实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验证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5)审核企业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提供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核对期初余额并验算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逐项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l)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审核年初余额与上年度期末余额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4)审核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该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7.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评价广告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广告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8.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宣传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宣传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9.销售佣金的审核。
(1)审核企业发生的佣金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3)审核支付的佣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验证税前列支的销售佣金计算的准确性。
10.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1.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
(1)根据备抵法和直接摊销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核重点,注意企业坏账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审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②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验证补提基数是否与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期末余额相一致,提取率适用是否正确,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③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④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结合应收账款项目,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计算金额的准确性。分析坏账发生的合理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发生的坏账,应特别关注所获得财产或遗产清偿是否冲转管理费用。
③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判断坏账损失的合理性。
(5)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2.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1)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查明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财产损失。
(3)注意残料回收是否冲减相关损失,有无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的情况。
(4)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13.上缴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文件、证明材料、凭证是否有效、齐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提取上缴管理费后不上交的情况。
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4)审核企业所有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5.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1)审核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6.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发生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7.租金支出的审核。
(1)评价租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3)审核租赁合同清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资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分配的恰当性。
(5)审核关联公司项目,审核其租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18.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2)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19.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20.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他准备,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4.审核并确认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5.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获取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税收规定报批,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审核本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境外所得税抵扣的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
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二、纳税调整事项的鉴证
对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税前弥补亏损、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抵扣等执行鉴证业务时,应选择执行《汇算清缴准则》“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规定的鉴证程序。
本指南中的有关鉴证实务,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鉴证对象,已经对《汇算清缴准则》“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的“纳税调整”鉴证事项,应选择的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一、依据附表填报事项证据
1.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2.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3.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4.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5.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6.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7.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8.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
9.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计算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十一个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时,仅就本表与有关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有关“附表”时执行。
三、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进行鉴证时,应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依据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调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税法限定条件税前扣除的事业单位支出,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直接计入相关项目当中,税务处理对超过标准计入事业单位支出的项目,不仅调整支出总额,而且还要对资产成本有关核算科目调整。在调整时,一般是调整所属年度发生额,如果所属年度期初余额含有上年应调整未调整的项目,也要求进行调整。
五、根据会计核算资料直接填报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根据会计核算资料直接填报的财产损失事项鉴证时,不执行《汇算清缴准则》和本指南,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指南执行鉴证业务。
(一)利息支出。
1.应补证资料:
(1)借款合同;
(2)批准集资文件;
(3)关联方证明文件。
2.企业财务费用中列支的利息支出情况:
(1)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
(2)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3)对外投资借款利息支出;
(4)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
3.扣除限额:
(1)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
(2)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以内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
4.借款用途的分析确认说明。
5.利息支出纳税调增额计算。
(二)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账面列支金额;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计算。
(三)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1.应补证资料,相关年度纳税调整表及证明资料。
2.以前年度发生的,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未确认,而在纳税申报确认的折旧摊销额和其他扣除额,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提前确认扣除项目累计总额计算说明;
3.应在本年转回(本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金额计算。
(四)业务宣传费。
1.业务宣传费账面列支金额;
2.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3.业务宣传费纳税调增额计算。
(五)销售佣金。
1.销售佣金账面列支金额;
2.销售佣金扣除限额;
3.销售佣金纳税调增额计算。
(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
1.社会保障性缴款账面列支金额;
2.社会保障性缴款扣除限额;
3.社会保障性缴款纳税调增额计算。
(七)上交总机构管理费。
1.上交总机构管理费账面提取金额;
2.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
3.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纳税调增额计算。
(八)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面列支金额;
2.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
3.住房公积金纳税调增额计算。
(九)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
1.各项准备金账面提取金额;
2.各项准备金纳税调增额计算。
(十)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1.各项与收入无关支出账面列支情况说明;
2.与收入无关支出纳税调增额计算。
第二十六条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一、依据附表填报事项证据
(一)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二)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三)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四)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五)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六)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七)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计算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六个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时,仅就本表与有关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有关“附表”时执行。
三、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进行鉴证时,应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依据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四、根据会计核算资料直接填报事项的鉴证
(一)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
1.补提记录,纳税人对少计提的基本医疗保险账务处理及补交情况说明;
2.计提标准,按缴费工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的应计提基本医疗保险;
3.计提差额,纳税人实际计提基本医疗保险小于应计提数的差额;
4.纳税人意向,鉴证人告知情况及纳税人处理方法选择情况说明。
(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可税前扣除的部分)。
1.补提记录,纳税人对少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账务处理及补交情况说明;
2.计提标准,按缴费工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的应计提补充医疗保险;
3.计提差额,纳税人实际计提补充医疗保险小于应计提数的差额;
4.纳税人意向,鉴证人告知情况及纳税人处理方法选择情况说明。
(三)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
1.发生减提的准备金以前年度纳税调整增加情况;
2.本年度发生的减提金额。
(四)本期已转销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房地产业填报)。
1.本期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的金额;
2.本期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
(五)其他纳税调减项目。
1.本期各类纳税调减项目在以前年度调整增加情况;
2.按税收规定应递延的期限;
3.本期各类应纳税调减项目的调减金额(注:这类调减的计算确认方法,可以比照弥补亏损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广告费支出、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资产折旧摊销、坏账损失、呆账准备计提、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等扣除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广告费支出、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资产折旧摊销、坏账损失、呆账准备计提、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等六项税前扣除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进行鉴证时,应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依据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对以前年度超标准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计提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已做纳税调增处理。在坏账损失发生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应当把计提年度调增的超标准计提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坏账准备,作为可转回的时间性差异计入坏账损失金额。
注册税务师对保险准备基金扣除项目所包括的保险保障基金进行鉴证时,应关注计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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