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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连锁经营企业如何纳税
2008-08-08 00:02: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问: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这几个文件中,所提的只是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请帮忙说说连锁经营企业应该如何纳税较科学(或者说连锁企业的税种构成)?还有关于文件中所提出“跨区域”是否可能理解成是跨省了?

    答: 连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一种,是传统经营方式的创新或改变。实行连锁经营会涉及到纳税主体与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有专门的规定: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交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交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定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一般情况下,连锁经营不涉及到税种的改变。凡属于商业经营行为的,涉及的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这与非连锁经营形式的纳税所涉及的税种是一样的。

    至于跨区域,既可以理解为跨省,也可以理解为跨市县,只要不是在同一财政收入区域和税收主管区域范围的,都应该算是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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