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地方税务登记证号码:35020661227****;注册地址:思明区**路**号**新村*单元;税收征收方式:查帐征收。
经检查,该公司主要存在如下涉税违法事实:
该公司开发的“***”项目于2006年10月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至2006年12月31日止,已售总面积为41130.03(平方米),销售收入261361133.5元 ;开发经营成本至2006年12月31日止,实际已支付的金额为75816964.18元,尚有61891300元未支付,成本总额137714264.18元,该公司原按每平方米3500元结转成本,已结转列入经营成本的金额为143955109.37元。实际可列入经营成本的金额为126686933.89元。多列支经营成本17268175.48元。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四、六、七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574355.49元,核实2005-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776240.4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716436.0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336153.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滞纳行为,加收滞纳金88773.83元。
综上,应补企业所得税2336153.33 元;滞纳金88773.83元,合计2424927.16元。
该案件的处理决定已于2007年9月27日依法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企业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厦*[2008]第0**号:**房地产公司
2008-07-24 20:33:03 来源:厦门地税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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