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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厦*[2007]第2*号:**房地产公司
2008-07-24 20:06:51   来源:厦门地税   评论:0 点击:

  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系由**省人民政府驻厦门办事处成立的项目公司,于1992年12月向厦门市计委申请新建“**大厦”项目,建设性质为办公商住用房。因资金等原因**省人民政府驻厦门办事处对项目公司先后进行股权转让,最后由厦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控股于1999年8月注册成立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壹仟万元人民币;经营地址:**北路*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地方税务登记证号:350204155051****;征收方式:查帐征收。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税收违法问题:
  一、该公司开发的“**大厦”项目2004年4月已完工,未按规定进行项目清(决)算。测绘总建筑面积为34,781.32平方米均为可售面积。账面累计发生开发成本80,830,861.15元,核实调减与该项目无关的开发成本共计1,334,762.63元,核实调增与项目有关的开发成本共计2,968,505.22元;经审核该项目总成本为82,464,603.74元,每平方米开发成本2,370.95元。
  二、截止2005年12月31日预(销)售取得的收入共计72,096,025.84元挂"预收帐款"未结转收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分年度应结转收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为: 2001年:收入 1,853,851.00元、税金及附加 105,669.52元、成本 1,371,692.11元;2002年:收入 25,399,345.8元、税金及附加1,410,412.91元、成本 18,793,356.16元;2003年:收入 32,218,442.00元、税金及附加 1,788,123.55元、成本 23,838,907.51元;2004年:收入7,481,756.00 元、税金及附加415,237.46、成本5,535,863.26元;2005年:收入5,142,631.04元、税金及附加 285,416.03元、成本3,805,109.69元。
  三、2005年税前多列支工资总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1,612元;多列支工资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625.68元;多列支工资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74.18元。
  四、该项目2004年4月竣工,2003年发生的利息支出1,156,905.22元应在开发成本中列支,应调减该公司2003年财务费用1,156,905.22元;
  五、核实该公司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2005多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5,319.38元、45,625.59元、8,688.37元、200,104.91元、302,734.19元。
  六、2005年11月26日该公司与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定销售车库合同,每个车位60,000元,71个车位(测绘面积4,104.08平方米)共计4,260,000元, 合同规定以2005年11月底应付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欠款余额1,400,000元作为首付款,余款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车库使用权于2005年12月1日交付使用,余款至今未付。该公司2005年未结转收入、成本及税费,未申报营业税及附加。
  七、2004年分配给**府办700平方米的房屋未按约定的价格(每平方米2588元)结转收入1811600元及相应的成本1659665元。
  八、该公司2001年至205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用挂在“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科目共计分别分别为183,461.73元、447,722.70元、324,435.70元、246,571.69元、585,527.55元,未结转。
  九、该公司前期工程由“****”筹建处统一施工,发生的设计等工程费用统一支付筹建处而取得的非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4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2项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行为。
  针对以上税收违法事实,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一、针对存在问题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规定,应补缴营业税2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4,9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规定,应补教育费附加6,390.00元。根据厦府办[2002]28号文以及厦地税发[2002]26号文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1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2005年11月底以车库抵欠款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行为加收:营业税滞纳金5,915元,城建税滞纳金414.05元,教育费附加滞纳金177.4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滞纳金59.15元。
  二、针对存在问题一至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四、六、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经核实该公司2001至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306,571.6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45,985.75元,年末预收帐款余额应预征所得税225元,已缴1,176,348.85元,2001至2005年度该公司共计应补企业所得税69,861.9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9,000 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以车库抵欠款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行为处以罚款:营业税35,000元、城建税2450元、教育费附加1050元、地方教育附加350元。
  以上合计应补税297771.90元、费8520元、加收滞纳金6,565.65元、罚款47,850元,共计360707.55元。 
  该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已于2007年3月29日依法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企业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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