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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厦*[2008]第0***号:**房地产公司
2008-07-24 20:37:55   来源:厦门地税   评论:0 点击: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地方税务登记证号码:35020470540****;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税收征收方式:查帐征收。
  经检查,该公司主要存在如下涉税违法事实:   
  (一)土地增值税问题:该司2006年以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店面和仓库,按销售收入的0.5%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应按非普通住宅的标准按销售收入的1%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2003年至2006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646043.54元,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42596.56元。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存在问题( 一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开征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厦府[2005]389号文的有关规定,该公司2006-2007年应补缴土地增值税66426.57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滞纳行为收滞纳金5297.20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2006年度该司有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审核,对该司2006年度少缴税款的行为不处以罚款;对该司2007年土地增值税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23856元。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存在问题(二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四、六、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该司1999年至2006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48415.4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滞纳行为,加收滞纳金596716.78元。 
  3、1999年至2006年该司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审核,对该司企业所得税少缴税款的行为不处以罚款。
  综上,应补税(费)914842.03元,加收滞纳金602013.98元,处以罚款23856 元,总计1540712.01元。
  该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已于2007年11月8日依法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企业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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