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勘察院,法人代表:*** , 经营地址:***路,地方税务登记证号:厦税字征35020415498****号,税收征收方式:查帐征收。
经检查,该公司存在如下税务违法事实:
一、2004年该公司多列支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788106.45元;2005年多列支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1313670.10元;2006年多列支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1060375.24元。该公司已自行调增有关工资及三项经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925483.46(调整后还应调增134891.78元)。
二、2004年该公司福利费支付医疗保险费344172.98元,允许其在企业所税税前扣除,2005年在福利费支付医疗保险费311292.61元,允许其在企业所税税前扣除。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四、六、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调整调增该公司2004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88106.45元,调整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13670.1元,调整调增2006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4891.78元。同时,调整调减2004 年应纳税所得额 344172.98 元,调整调减2005 年应纳税所得额311292.61元。经核实对该公司2004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66590.02元;2005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159136.14元; 2006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20233.77元。2004年至2006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5959.93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滞纳行为,加收滞纳金57774.99元。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122980元。
综上,该公司应补税(费)245959.93 元,加收滞纳金57774.99元,处以罚款122980 元,合计 426714.92 元。
该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已于2007年7月30日依法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企业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厦*[2007]第2*号:**勘察院
2008-07-24 20:15:44 来源:厦门地税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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