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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厦*[2007]第2*号:厦门**学院
2008-07-24 19:43:54   来源:厦门地税   评论:0 点击:

  厦门***学院,法定代表人:***,地方税务登记证号:***,注册地址:厦门市**路**号,税收征收方式:查账征收。
  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如下税务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2004年该单位发放给员工的考核补贴、季度奖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该单位未将发放给员工的补贴、奖金、过节费等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该单位未将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授课补贴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该单位共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8418.03元。
  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问题: 
  (一)2004年该单位取得船员培训收入915657.00元,其他培训收入374275.23元,合计1289932.23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2004年该单位向***收取培训中心租赁费249900元,向食堂收取租赁费125000元,其他租赁费15700元,向培训学员收取住宿费348156.50元,合计738756.5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三)该单位2005年取得其他培训收入(计算机等级考前培训、高职单招考前培训)126015.24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四)2005年该单位向***收取培训中心租赁费849600元,向食堂收取租赁费140000元,其他租赁费1500元,合计9911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2006年1月至5月该单位向***收取培训中心租赁费2665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三、印花税问题: 
  (一)2005年10月13日该单位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5799700元;2005年11月29日该单位与厦门市华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6946674.31元;2005年11月3日该单位与福建省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599967元;2005年12月12日该单位与厦门市区思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569700元;2002年5月29日该单位与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680000元。以上合同金额共计101596041.31元,该单位未申报缴纳印花税30478.81元。 
  (二)2005年8月24日该单位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5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7500.00元。
  四、土地使用税问题:
  该单位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610.73元。
  五、税款滞纳问题:
  (一)该单位2003年12月取得房租收入83904.00元,于2004年3月5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存在滞纳的行为。
  (二)该单位2004年1月取得房租收入10680.00元,于2004年3月5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存在滞纳的行为。 
  (三)该单位2004年3月取得房租收入90334.00元,于2004年5月11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存在滞纳的行为。 
  (四)该单位2005年6月取得房租收入3500.00元,于2005年8月9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存在滞纳的行为。
  (五)该单位2005年12月取得房租收入3500.00元、2006年1月取得房租收入30800.00元、2006年2月取得房租收入7000.00元,均于2006年4月3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存在滞纳的行为。
  针对以上税收违法事实,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存在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规定,追补个人所得税368418.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罚款184210.00元。 
  (二)对存在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规定,追补营业税 142296.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追补城市维护建设税9960.74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文)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文)第一点规定,追补教育费附加4266.88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2]28号文)规定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文)规定,追补地方教育附加1422.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5858.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上述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处罚款55500.00元。
  (三)对存在问题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七条规定,追补2002年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1104.00元,2005年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29374.81元,2005年借款合同印花税7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5640.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上述印花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处罚款19000.00元。
  (四)对存在问题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7]18号文)规定,追补土地使用税1610.73元。
  (五)对存在问题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出租房产取得收入因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512.04元。
  以上合计应补税费565956.41元,加收滞纳金22010.07元,罚款258710.00元,合计846676.48元。 
该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已于2006年12月7日依法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企业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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