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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826号 ——单位上海鑫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09-14 16:46:00   来源:中国判决文书网   评论:0 点击:

本案值得财务同仁细看,深思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闸刑初字第8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鑫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肖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迎园新村3坊31号501室,系鑫某公司员工。
被告人张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鑫某公司、被告人张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肖某、被告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鑫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乙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设模具材料、不锈钢板、铝合金板、模具钢等交易内容,以鑫某公司先支付货款,尔后开票方扣除开票费返还余款至张乙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收受上海邑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妙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65,982.8元,税额人民币82,236.81元,且已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5年3月25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彭封路XXX号将被告人张乙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张乙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肖某、被告人张乙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某、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涉案公司之间的银行往来明细、鑫某公司的记账凭证、被告人张乙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鑫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收缴款书》,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乙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鑫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乙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已退出了全部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鑫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ezjrmfy/shszbqrmfy/xs/201510/t20151019_118206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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