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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厦*[2007]第2*号:**餐饮公司
2008-07-24 20:03: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厦门***餐饮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地方税务登记证号:350203751646****,注册地址:厦门***路*号,税收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如下税务违法事实: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问题。该公司2004年12月-2006年5月份,实际营业额6,573,439.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28,671.95元、地方教育附加3286.72元;该公司2004年12月-2006年5月份,实际申报缴纳营业税197469.75元、地方教育附加1974.70;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31,202.20元、地方教育附加1312.02元。
  针对以上税收违法事实,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规定,追补该公司 2004年12月至2006年5月营业税131202.20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2]28号文)规定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文)规定,追补该公司2004年12月至2006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312.0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04年12月至2006年5月未营业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滞纳行为加收滞纳金:22069.4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营业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660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的行为处以罚款660元。
  综上该公司应补税费132514.22元,加收滞纳金22069.48元,罚款66660元,合计221243.70元。
  该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已于2006年9月20日依法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企业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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