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2014年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起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涉税情况、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认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期间少缴营业税5831788.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8225.21元、教育费附加174953.6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3686.14元、价格调节基金116635.74元、土地增值税1273590.64元、印花税20345.49元、房产税52769.69元,土地使用税206496.64元、契税763062.45元;责令该公司代扣代缴个所得税34.20元,上述税费合计8951588.39元。并对上述少缴纳营业税(不含还房部分)3976955.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还房部分)278386.9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06496.64元、房产税52769.69元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涉税事宜在2015年5月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稽查一局经过合法程序,经遵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对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该公司在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实施冻结。在对银行存款账户冻结过程中,发现其账户在2015年的3月和5月,已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办理了司法冻结和司法强制执行扣划手续,该银行账户存在三次司法冻结手续。在这种情况,稽查一局执法人员加强对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寻找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税款的查封、划缴都应先执行税款。在找到相应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积极与相关法院、银行协调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理解,执行税款200万元。
一、银行不得以账户多头冻结为由拒绝税务机关冻结存款账户的要求,必须确保税款不流失
2015年11月18日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有200万元的存款余额(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银行存款账户,产生存款余额的原因是该账户属于房开公司银行按揭款支付专户,存款余额是按揭发生后直接进入该账户),稽查一局要求对该账户再次冻结。银行提出该账户已经被冻结三次,由于银行系统设置的原因,不能实现第四次以上的冻结手续。稽查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告知银行不能办理冻结手续属于银行内部问题,不能作为不冻结存款账户对抗税收执法的理由,如银行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冻结账户,造成税款流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与银行法制部门沟通,银行对该公司账户进行了人工监管冻结,任何部门对该账户的资金需要进行扣划,必须先行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至此稽查一局完成第一步冻结银行存款账户的工作,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
二、轮候查封税款应优先
该账户被稽查一局冻结后3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人员抵达遵义对该公司账户的款项执行司法措施,要求银行协助司法机关扣划存款。银行部门提出税务机关冻结了该账户无法扣划款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部门妨碍司法执行,将对银行进行处罚,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司法拘留。
》(法释〔2004〕15号)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有先后顺序,谁先冻结,谁有权先行划款”,这是司法执行中的惯例。法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在税务冻结之前,应当先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稽查一局提出两点反驳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释〔2004〕15号)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有先后顺序,谁先冻结,谁有权先行划款”,这是司法执行中的惯例。法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在税务冻结之前,应当先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稽查一局提出两点反驳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的规定是针对人民法院之间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冲突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强制措施;2、即便适用于行政部门,该规定只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先后顺序的规定,并没有对执行扣划行为有先后顺序的要求,到执行环节应当审查执行优先的问题。人民法院认为稽查部门提出理由在司法执行中从未遇见,不能理解,仍然坚持应当先按照法院的规定先执行法院的强制措施。双方对此并没有达成共识。
三、法院强行扣划,稽查部门依法争取税收优先权
由于税务与法院之间没有达成执法上的共识,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只对协助执行单位“银行”,银行不履行扣划义务将对银行采取司法措施。工商银行对此十分紧张,向稽查部门提出是否先按法院的要求办理。稽查部门回复银行:该账户已被地税部门冻结,如果银行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将该款项划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银行同样也面临处罚的风险。银行风险是执法部门之间的冲突造成。鉴于实际情况稽查一局向工商银行发出税务事项通知,要求银行不能将该账户款项扣划给法院,应当保障国家税收的优先执行,同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该院协助稽查一局执行国家税款。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轮候冻结,只对法院之间适用,并且只是说明冻结存款有先后而未说明执行存款有先后之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该法条表明国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扣划冻结的存款,是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无担保债权,其履行顺序应当在国家税收之后,在与税款征收产生冲突时应优先缴纳国家税款及税收滞纳金。
四、法院优先执行国家税款
稽查一局发函到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稽查一局采取书面的行政执法要求,请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将该公司银行存款扣划到地税局账户缴纳相关税款。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最初不理解,认为法院执行被行政机关阻碍,强烈要求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到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实确认了税收优先权,最终认可稽查一局执行的税款优先于法院执行款,将该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扣划到地税局税款缴纳账户,后续存款依然由地税部门优先执行。
该案例是遵义市近年来第一例与司法部门执行发生冲突、并保障国家税款优先执行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税收执法与司法执法冲突的各种状况及解决方法。法院部门作为司法最终裁定部门一般难有其他行政部门与之对抗,现在税收执行案件中有很多少缴税款的纳税人资产都被司法部门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此税务部门应该尽全力维护国家税收的尊严,保障税收入库。
(作者系遵义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稽查一局局长)
http://www.gz-l-tax.gov.cn/ztzl_26105/dxdcyjzfjshd/201607/t20160722_1049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