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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项目清算和注销环节中涉税难题处理:2、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2012-12-25 17:34: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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